通知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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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指校内收入+校外收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且,个人信息会纳入个人诚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时候会限制个人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机票、高铁票,不能贷款等等。

年所得达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微信申报;支付宝申报。三种方式均需通过实名认证后方可申报。

实名认证通过后,进入申报,点击预填报表,可自动生成年收入12万以上申报数据。

此申报事项的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注:我校主管税务机关:海淀地税局第三税务所

我校单位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883682M

财务处申报咨询电话:88817666